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(4)发表时间:2017-12-06 13:08 第八章 细部构造 第一节 变形缝 8.1.1 变形缝应满足密封防水、适应变形、施工方便、检查容易等要求。 变形缝的构造形式和材料,应根据工程特点、地基或结构变形情况以及水压、水质和防水等级确定。 8.1.2 变形缝的宽度宜为20-30mm。 8.1.3 对水压小于0.03MPa,变形量小于10mm的变形缝可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密实或粘贴橡胶片,见图8.1.3-1、8.1.3-2。 8.1.4 对水压小于0.03MPa,变形量为20-30mm的变形缝,宜用附贴式止水带,见图8.1.4-1、图8.1.4-2。 8.1.5 水压大于0.03MPa,变形量20-30mm的变形缝,应采用埋入式橡胶或塑料止水带,见图8.1.5。 8.1.6 对环境温度高于50C处的变形缝,可采用1-2mm厚中间呈圆弧形的金属止水带,见图8.1.6。 8.1.7 需要增强变形缝的防水能力时,可采用两疲乏埋入式止水带,或嵌缝式、粘贴式、附贴式、埋入式等复合使用。 8.1.8 止水带的接缝位置,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. 第二节 后浇缝 8.2.1 后浇缝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,宽度可为1m。 8.2.2 后浇缝可做平直缝或阶梯缝,见图8.2.2。 8.2.3 后浇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后浇缝应在其两侧混凝土令期达六星期后再施工; 二、施工前应将接缝处的混凝土凿毛,清洗干净、保持湿润并刷水泥净浆; 三、后浇缝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,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; 四、后浇缝混凝土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八天。 第三节 穿墙管(盒) 8.3.1 穿墙管(盒)应在浇筑混凝土前埋设。 8.3.2 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小时,穿墙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入混凝土内的固定式防水法。主管埋入前,应加入止水环,环与主管应满焊或粘结密实,见图8.3.2 。 8.3.3 结构变形后管道伸缩量较大或有更换要求时,应采用套管式防水法,套管应加止水环,见图8.3.3。 8.3.4 当穿墙管线较多时,宜相对集中,采用穿墙管方法。穿墙管的封口钢板应与墙上的预埋角钢焊严,并从钢板上的浇筑孔注入柔性密封材料,见图8.3.4。 第四节 埋设件 8.4.1 围护结构上的埋设件宜预埋。 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(槽)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00mm时,必须局部加厚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,见图8.4.1。 8.4.2 预留孔(槽)内的防水层,应与孔(槽)外的结构附加防水层保持连续。 第五节 孔口 8.5.1 地下工程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设置防地面水倒灌措施,出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,并应有防雨措施。 8.5.2 窗井的底部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时,窗井的底板和墙宜与主体断开,见图8.5.2。 8.5.3 窗井或窗井的一部分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时,窗井应与主体结构连成整体。如果采用附加防水层,其防水层也应连成整体。 8.5.4 窗井内的底板,必须比窗下缘低200-300mm。窗井墙高出地面不得小于300mm。窗井外地面宜作散水。 8.5.5 通风口应与窗井同样处理,竖井窗下缘离室外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00mm。 第六节 坑、池 8.6.1 坑、池、储水库宜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簧,内设附加防水层。受振动作用时应设柔性附加防水层。 8.6.2 底板以下的坑、池,其局部底板必须相应降低,并应使防水层保持连续,见图8.6.2。 9.0.1 城市给水排水管道与地下工程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.5m,并不得穿过地下工程。 9.0.2 对工程周围的地表水,应采取有效的截水、排水、挡水和防洪措施,防止地面水流入工程或基坑内。 9.0.3 防水混凝土和附加防水层施工时基底不得有水,雨季施工时应有防雨措施。 9.0.4 明挖工程的自重应大于静水压头造成的浮力,在自重不足时必须采用锚桩或其它措施。抗浮力安全系数应大于1.1。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抗浮力措施。 9.0.5 明挖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在混凝土和结构外表 面附加防水层施工时,应有防雨措施; 二、地下水位应降至工程底部最低标高500mm以下,降水作业应持续至回填完毕; 三、工程底板范围内的集水井,在施工排水结束后应用微膨混凝土填筑密实。 9.0.6 明挖工程在防水层的保护层或混凝土模板拆除并检查合格后,应及时回填,并应满足: 一、基坑内杂物应清理干,无积水; 二、工程周围800mm以内宜用灰土、粘土或亚粘土回填,但不得含有石块、碎砖、灰碴及有机杂物,也不得有冻土;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,并分层夯实,人工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250mm,机械夯实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,并应防止损伤防水层; 三、工程顶部回填厚度超过500mm时,才允许采用机械回填碾压。 9.0.7 附建式工程的地面建筑物四周应做散水,宽度不小于800mm,散水坡度宜为5%。 9.0.8 地下工程建成后其地面应进行整修,地质勘察和施工时锱上的探坑等应回填密实,不得积水.不应在工程顶上设置蓄水池或修建水渠。 第九章 工程检验及竣工验收 10.0.1 对下列各项应在陷蔽前进行检验,并应做好记录; 一、半砌前围岩渗漏水处理; 二、超挖和回填; 三、盲沟、暗沟、沟槽; 四、附加防水层的基层; 五、附加防水层和自防水结构被掩盖的部位; 六、变形缝的防水部位; 七、管道、埋设件穿过防水层的密封部位。 10.0.2 防水工程竣工验收时,应提交下列文件: 一、施工日志; 二、设地变更通知书和材料代用核定单; 三、施工中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记录、事故处理情况报告; 四、隐蔽工程记录; 五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质量证明文件、试验报告和检验记录; 六、防水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。 10.0.3 地下工程防水的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; 一、渗漏水量符合工程防水等级要示; 二、各项防水工程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; 三、材料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要求; 四、排水系统畅通; 五、穿墙管、埋设件与防水层应联结紧密,无渗漏现象; 六、回填和回填材料符合要求。 10.0.4 为检查工程的防水性能,必要时应取样检验或进行压水试验。 10.0.5 凡不符上述验收标准的部位,应查明原因,采取有效补救措施,合格后才能验收。
文章分类:
标准化施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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