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391-2101572
详情

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(1)

发表时间:2017-12-06 12:24

第一章 总则

1.0.1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适用、确保质量的要求,特制定本规范。

1.0.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、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、施工和验收。

1.0.3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,遵守“防、排、截、堵相结合,因地制宜,综合治理”的原则。

1.0.4 地下工程的防水,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、新结构、新技术。

1.0.5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处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,还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、规范的规定。

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

第一节 一般规定

2.1.1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,应定级准确、措施可靠、选材适当、经济合理。

2.1.2 城市的地下工程,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,进行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。

2.1.3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,应考虑地表水、潜水、上层滞水、毛细管水等的作用,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,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。

2.2.4 地下工程的防水,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,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1.5 变形缝、施工缝、穿墙管(盒)、埋设件、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,应采取加强措施。

2.1.6 地下管沟、地漏、出入口、窗井等,应有防灌措施,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。

2.1.7 防水设计前,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下列有关资料

一、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,出现的年代,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;

二、地下水类型、补给来源、水质、流量、流向、渗透系数、压力;

三、工程地质构造、岩层走向、倾角、节理及裂隙,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情况,溶洞、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;

四、历年气温变化、降水量、蒸发量及地冻结深度;

五、区域地形、地貌、天然水流、水库、水沟、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、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;

六、工程所在区域的低震、地热及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;

七、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。

第二节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

2.2.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,按围护结构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,各级应符合标2.2.1规定。

2.2.2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,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,可按表2.2.2选定。

第三节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

2.3.1 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,应根据使用要求,全面考虑地形、地貌、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地震烈度、冻结深度、环境条件、结构形式、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.

2.3.2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或钢、铸铁管筒或管片;

二、设置附加防水层,采用注浆或其他防水措施。

2.3.3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非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、普通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;

二、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3.4 对于有自溜排水条件的工程,可采用下列防水方案:

一、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、普通混凝土结构、砌体结构或锚喷支护;

二、设置附加防水层、衬套、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。

2.3.5 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,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砂浆、混凝土、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。

2.3.6 对受振动作用的工程,应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。

2.3.7 对处于冻土层中的工程,当采用混凝土结构时,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100次。

2.3.8 具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,应设自流排水系统。无自流排水条件,有渗漏水或需应急排水的工程,应设机械排水系统。

第三章 防水混凝土

第一节 一般规定

3.1.1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,不应小于0.6MPa。

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,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,按表3.1.1规定选用。

3.1.2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,不得高于100Cº;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,不应小于0.8。

, , , 3.1.3 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垫层,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,厚度不应小于100mm。

3.1.4 防水混凝土结构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一、衬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;

二、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.2mm;

三、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,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,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。

第二节 原材料

3.2.1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一、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,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、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、粉煤灰硅酸盐水泥,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则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;

二、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,不宜采用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;

三、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,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;

四、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,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
3.2.2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,除应符合现行《普通混凝土用砂质标准及检验方法》和《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》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一 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,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表面,吸水率不应大于1.5%。

二、砂宜采用中砂。

第3.2.3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,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。

3.2.4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、减水剂、密实剂等外加剂,其掺量和品种应经试验确定。

3.2.5 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、石粉等,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%,磨细砂、石粉的掺量不宜大于5%。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.15mm筛孔。

第三节 施工

3.3.1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。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.2MPa。配合比的设计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一、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,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/M3;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,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,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/M3;

二、砂率宜为35-40%;

三、灰砂比宜为1:2~1:2.5;

四、水灰比宜在0.55以下,最大不得超过0.6;

五、坍落度不宜大于5cm,如掺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;

六、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,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~6%;

3.3.2 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,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在于下列规定;

一、水泥、水、外加剂、掺合料为±1%。

二、砂、石为±2%。

3.3.3 使用减水剂时,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。

3.3.4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,必须采用机械搅拌,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.掺外加剂时,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确定搅拌时间。

3.3.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,必须进行二次搅拌。当坍落度有损失时,应加入原水灰比的水泥浆。

3.3.6 防水泥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,振捣时间宜为10~30s,以混凝土开始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,并应避免漏振,欠振和超振。

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,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。

3.3.7 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,宜少留施工缝,当留设施工缝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

一、顶板、底板不宜留施工缝,顶拱、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,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,应留在高山底板表面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,墙体有孔洞时,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,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,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~300mm处,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,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.施工缝的形式可按图3.3.7选用。

二、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,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。

3.3.8 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,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表面凿毛,清除浮粒和杂物,用水冲洗干净,保持湿润,再铺上一层20~25mm厚的1:1水泥砂浆。

3.3.9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,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,可采取以下措施;

一、掺入外加剂,如减水剂、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;

二、采用低水化热水泥;

三、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,进行水冷散热。

3.3.10 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,不得接触模板,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,可采用下列止水措施:

一、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上水环,止水环必须满焊,见图3.3.10-1,3.3.10-2;

二、螺栓加堵头,见图3.3.10-3。

3.3.11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,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,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。

3.3.12 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一、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C°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;

二、养护宜采用蓄热法,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温度,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。

第四节 质量检查

3.4.1 防水混凝土的质量,应在施工过程中,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;

一、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,必须进行检查,如有变化时,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;

二、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;

三、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一混凝土坍落,每班不应少于两次;

四、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,每班不应少于一次;

五、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,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、三、四款。

3.4.2 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,应留两组抗渗试块,每增加250-500M3应增留两组,如使用的原材料、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,均应另行留置试块。

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,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,另一组应与现场相同情况下养护,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。


在线客服
 
 
 工作时间
周一至周五 :9:00-17:30
周六至周日 :9:00-17:00
 联系方式
客服热线:13938967896
邮箱:Hnhrfs@126.com
微 信 公 众 号